《防御雷電災害管理規定》
近日,廣東省人民政府公布《廣東省防御雷電災害管理規定》(粵府令第284號,以下簡稱《規定》),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規定》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對氣象工作重要指示精神,堅持生命至上、安全第一,落實防雷減災領域“放管服”改革要求,進一步明確了政府、企業、個人等的防御雷電災害責任;健全了以防為主、防抗救相結合的防御雷電災害工作機制;完善了雷電防護裝置的管理;加強了防御雷電災害工作的監督管理;強化了先進標準體系建設,鼓勵技術創新應用。
《規定》共31條,分為總則、風險預防與監測預警、雷電防護裝置、監督管理、法律責任、附則6章。
《規定》明確新建、改建、擴建建(構)筑物、場所和設施應當按照有關標準和規定安裝雷電防護裝置,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農村地區的學校、候車亭、文化體育場館等公共場所以及雷電災害風險等級較高的村民集中居住區和種養殖區應當按照有關標準安裝雷電防護裝置。雷電防護裝置的安裝和維護應當列入農村社會公益事業建設計劃。
《規定》明確各級氣象主管機構負責下列工程、場所的雷電防護裝置的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一是油庫、氣庫、彈藥庫、化學品倉庫和煙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設工程和場所;二是雷電易發區內的礦區、旅游景點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構)筑物、設施等需要單獨安裝雷電防護裝置的場所;三是雷電風險高且沒有防雷標準規范、需要進行特殊論證的大型項目。
《規定》明確已安裝雷電防護裝置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做好雷電防護裝置的日常維護工作,并委托有相應資質的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單位進行定期檢測。同時,規定有物業服務人的,物業服務人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對物業服務區域內的雷電防護裝置進行維護管理和委托檢測。
《規定》明確從事雷電防護裝置檢測的單位應當依法取得氣象主管機構頒發的資質證。從事電力、通信雷電防護裝置檢測的單位應當依法取得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和國務院電力或者國務院通信主管部門共同頒發的資質證。
《規定》明確各級氣象主管機構和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電力、通信等部門應當建立協同監管和聯合執法機制,對雷電防護裝置檢測活動實施監督管理;明確將雷電防護裝置的施工、檢測、竣工驗收等信息數據與防雷安全監管平臺共享。
《規定》鼓勵和支持防御雷電災害科學技術研究與開發,推廣應用先進的防御雷電災害技術,推動建立防御雷電災害先進標準體系。鼓勵和支持有條件的地區和單位建設雷電科學實驗場所,開展防御雷電災害新技術研究。
《規定》鼓勵建立雷電災害保險制度,鼓勵大型建設工程、重點工程、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人員密集場所等項目購買雷電災害保險,減少雷電災害造成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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